第11章 越位
1 . 越位位置
处于越位位置并不意味着构成越位犯规。
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如果其:
- 头、躯干或脚的任何部分处在对方半场(不包含中线),且
- 头、驱干或脚的任何部分较球和对方倒数第二名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
所有队员包括守门员的手和臂部都不在越位位置判定范围内。在判定越位位置时,臂部的上端边界定义为与腋窝底部齐平。
队员不处于越位位置,如果其:
- 与对方倒数第二名队员齐平或
- 与对方最后两名队员齐平。
2 . 越位犯规
一名队员在同队队员传球或触球※的一瞬间处于越位位置,该队员随后以如下方式参与了实际出赛,才被判罚越位犯规:
※ 应使用传球或触球的第一接触点。
- 在同队队员传球或触球后得球或触及球,从而干扰了比赛,或
- 干扰对方队员,包括:
– 通过明显阻碍对方队员视线,以妨碍对方队员处理球,或影响其处理球的能力,或
– 与对方队员争抢球,或
- 有明显的试图触及近处的来球的举动,且该举动影响了对方队员,或
- 做出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能力的明显举动。
或
- 在如下情况发生后触球或干扰对方队员,从而获利:
– 球从球门柱、横梁、比赛官员或对方队员处反弹或折射过来。
– 球从任一对方队员有意救球后而来。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在对方队员有意触球※,其中包括故意手球之后得球,不被视为获利,除非对方队员属于主动救球。
※ “有意触球”(不含故意手球)是指队员具备控制并以下列方式处理球的可能性:
- 向同队队员传球
- 得到控球权;或
- 将球解围(通过踢球或头球等方式)。
如果可以控制球的队员在传球、试图控制球或解围时触球出现失误或失准,并不能否定其“有意触球”的事实。
应酌情使用以下标准,作为可以控制球的队员在触球时被视为“有意触球”的表征:
- 来球运行了较长距离,且队员可以清晰看到球。
- 来球球速不快。
- 来球的方向可预知。
- 队员有时间调整身体动作。即不是本能的伸展或跳跃,或受限的触球/控球动作。
- 地面来球比空中来球更易于处理。
“救球”是指队员用除手 / 臂以外(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的身体任何部位,阻止或试图阻止将要进入球门或极为接近球门的球。
在如下情况中:
- 队员站在越位位置,或自越位位置移动到对方队员的行进路线中,干扰了对方队员向球的方向移动,影响了对方队员处理球或争抢球的能力时,应被判罚越位犯规。如果该队员向对方队员的行进路线中移动,阻碍了对方队员移动(如阻挡对方队员),应按照第十二章条款判罚犯规。
-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以控球为目的朝球的方向移动,在其触球或试图触球前,或与对方队员争抢球前被犯规,则应判罚犯规在先,该犯规发生在越位犯规之前。
-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在已经触球或试图触球后,或已与对方队员争抢球后被犯规,则应判罚越位在先,越位犯规发生在另一犯规之前。
3 . 不存在越位犯规
如果队员直接从下列情况中得球,则不存在越位犯规:
- 球门球
- 掷界外球
- 角球
4 . 违规与处罚
如果出现越位犯规,裁判员在越位发生的地点判罚间接任意球,这包括发生在越位队员的本方半场。
就越位而言,未经裁判员许可离开比赛场地的防守队员,将被应视为处于球门线或边线上,直至比赛停止,或防守方已将球向中线方向处理且球已在防守方罚球区外。如果一名队员故意离开比赛场地,在比赛停止时,裁判员必须警告该名队员。
攻方队员为了不卷入实际比赛可以移步至比赛场地外或留在比赛场地外。就越位而言,如果该攻方队员在随后比赛停止,或防守方已将球向中线方向处理且球已在防守方罚球区外之前,从球门线重新进入比赛场地内,并卷入实际比赛,将被视为处于球门线上。未经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又重新回场的攻方队员,虽不被判罚越位,但从其位置获得了利益,裁判员必须警告该名队员。
如果球进门时,一名攻方队员在球门柱之间的球门内保持不动,进球必须视为有效,除非该名队员越位或违反规则第十二章条文,这种情况下,裁判员以间接或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