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裁判员的职权

每场比赛由一名裁判员掌控。裁判员拥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相关的竞赛规则。

 

2 . 裁判员的决定

裁判员依据足球竞赛规则和“足球比赛精神”,尽自身最大能力,在规则框架内酌情考量,做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决定。

 

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所做出的决定,包括进球与否以及比赛的结果,都是最终的决定。必须无条件地尊重裁判员及其他所有比赛官员的决定。

 

如果裁判员本人,或经其他比赛官员建议后意识到恢复比赛的方式的决定发生错误,而比赛已经恢复,或裁判员已经示意上下半场结束(包括加时赛)并离开比赛场地,或已经中止了比赛,则不可更改该决定。但如果在某半场比赛结束时,裁判员离开比赛场地前往裁判员回看分析区域,或要求队员回到比赛场地,则针对该半场比赛结束前发生的事件所做出的判罚决定仍可以更改。

 

除规则第十二章第3条以及视频助理裁判操作规范所列的相关情形外,仅当比赛恢复前,其他比赛官员已经识别出了违规行为,并已经尝试与裁判员沟通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比赛已经恢复后实施纪律处罚,且不执行该纪律处罚所对应的比赛恢复方式。

 

如果裁判员无法继续执法,比赛可在其他比赛官员的监管下继续进行,直到随后比赛停止。

 

3 . 权力和职责

裁判员:

  • 执行足球竞赛规则。
  • 与其他比赛官员协作管理比赛。
  • 记录比赛时间、比赛成绩、并向相关机构提交比赛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赛前、赛中、赛后发生的纪律处罚信息及任何其他事件。
  • 监管和/或示意比赛恢复。

 

有利

  • 当犯规或违规情况发生时,未犯规或违规的一队能从有利原则中获益,则允许比赛继续。如果预期的有利没有在那一时刻或随后几秒内出现,则判罚最初的犯规或违规。

 

纪律措施

  • 当多种犯规同时发生时,从纪律处罚、比赛恢复方式、身体接触程度和战术影响等方面考量,判罚相对严重的犯规。
  • 对应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执行纪律措施。
  • 从进入比赛场地开始赛前检查直至比赛结束(包括点球决胜)离开比赛场地,裁判员均有权执行纪律措施。如果在开赛进入场地前,一名上场队员犯有可被罚令出场的犯规,裁判员有权阻止其参加该场比赛(详见第三章第6条),并将任何其他不正当行为上报。
  • 从开赛前进入比赛场地直至比赛结束,包括中场休息、加时赛和点球决胜期间,裁判员都有权出示红黄牌,以及在竞赛规程允许下,将队员暂时罚离。
  • 对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劝诫,或向其出示黄牌警告,或出示红牌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周边,包括技术区域。如果违规人员无法被辨别确认,则该球队技术区域内最高职务的教练员将接受此纪律措施。球队医护人员犯有可罚令出场的违规行为时,如该队无其他医护人员可用,则该医护人员可以留下,并在队员需要治疗时执行工作。
  • 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根据其他比赛官员的建议做出判罚决定。

 

受伤

  • 如果队员仅是轻微受伤,则允许比赛继续直至比赛停止。
  • 如果队员严重受伤,则停止比赛,确保受伤队员离开比赛场地。受伤队员不可在比赛场地内接受治疗,在比赛恢复后才可重新进入比赛场地;如果比赛在进行中,受伤队员必须从边线处入场;比赛停止时,则可从任一边界线入场。当发生如下情况时,不必遵循离场治疗的规定:

– 守门员受伤时。

– 守门员与其他队员发生碰撞,需要引起关注时。

– 同队队员发生碰撞,需要引起关注时。

– 出现严重受伤时。

– 场上队员因遭受对方队员有身体接触,且可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犯规(如鲁莽或严重犯规性质的抢截)而受伤,其伤情能够在短时间完成评估/得到治疗时。

– 裁判员判罚了罚球点球,且罚球点球将由受伤的队员主罚时。

  • 确保任何流血的队员离开比赛场地。必须在其流血已被止住、装备没有血迹的情况下,经裁判员示意后,才可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 如果裁判员已经指示医生和/或担架手进入比赛场地,受伤队员必须在担架上或自行离开比赛场地。未遵从该条文的受伤队员必须以非体育行为予以警告。
  • 如果裁判员已经决定要对需要离场接受治疗的受伤队员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必须在其离场前出示红黄牌。
  • 如果不是因为类似原因而暂停比赛,或队员受伤并不是因为违反竞赛规则造成的,则以坠球恢复比赛。

 

场外干扰

  • 裁判员可就任何违反规则的情况或场外干扰等原因暂停、中断或中止比赛,如:

– 比赛场地照明灯光不足。

– 观众掷人的物品击中比赛官员、参赛队员或球队官员,裁判员就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继续、暂停、中断或中止比赛。

– 观众鸣哨干扰比赛——裁判员停止比赛、随后以坠球恢复比赛。

– 比赛进行中,多余的球、其他物品或动物出现在场内,裁判员必须:

>只有当其干扰了比赛,裁判员才停止比赛(随后以坠球恢复比赛),除非球将要进门,干扰因素没有阻止防守队员处理球,且随后球进门,则视为进球有效(即便干扰因素与球发生接触),除非干扰因素来自攻方球队。

>如果其未干扰比赛,则裁判员允许比赛继续,并尽早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4 . 视频助理裁判(VAR)

只有当比赛/竞赛方完全满足了视频助理裁判协助实际和审核项目(IAAP)的要求(国际足联IAAP文件所述内容),且得到国际足联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视频助理裁判。

 

仅当裁判员在有关以下各类事件的判罚存在“清晰而明显的错误”或“遗漏的严重事件”时,视频助理裁判员方可进行协助:

  • 进球/未进球。
  • 罚球点球/不是罚球点球。
  • 直接红牌(不包括第二次警告)。
  • 裁判员对违规球队执行警告或罚令出场时出现处罚对象错误。

 

视频助理裁判员通过回看事件视频获取有关信息从而提供协助。裁判员基于视频助理裁判员提供的信息和/或自己直接回看视频画面(“在场回看分析”)做出最终的决定。

 

除“遗漏的严重事件”情况外,裁判员(以及其他有关的“在场”比赛官员)必须先做出一个决定(此决定包括不对潜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判罚);此决定不可更改,除非其属于“清晰而明显的错误”。

 

在比赛已经恢复后进行回看分析

如果比赛停止,又已经恢复,则裁判员只可针对纪律处罚对象错误或涉及的暴力行为、吐口水、咬人或极具攻击性、侮辱性和/或辱骂性的行为潜在的罚令出场事件执行“回看分析”,并执行相应的纪律处罚。

 

5 . 裁判员的装备

必要装备

裁判员必须有如下装备:

  • 一个或多个口哨;
  • 一块或多块手表。
  • 红黄牌。
  • 记录簿(或其他可记录比赛情况的用具)。 

 

其他装备

可允许裁判员使用:

  • 与其他比赛官员进行交流的设备——振动/蜂鸣信号旗、耳麦等。
  • 表现跟踪电子系统或其他体质监测设备。 

 

禁止裁判员和其他“在场”比赛官员佩戴珠宝首饰或任何其他电子设备,包括摄影摄像设备。

 

6 . 裁判员的示意信号

参见裁判员示意信号图例。

7 . 比赛官员的责任

裁判员或其他比赛官员不对如下情况承担责任:

  • 参赛队员、官员或观众任何形式的受伤。
  • 任何形式的财产损失。
  • 由于或可能由于根据竞赛规则,或按照正常程序要求做出的维持、继续和管理比赛的决定,对任何个人、俱乐部、公司、协会或其他机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这些决定可能包括:

  • 就比赛场地及其周边环境,或天气状况决定是否进行比赛。
  • 因无论何种原因决定中止比赛。
  • 比赛场地器材和比赛用球是否适合在比赛中使用。
  • 根据观众的影响或观众区域的任何问题,决定是否停止比赛。
  • 是否停止比赛将受伤队员移至场外治疗。
  • 要求受伤队员移至场外治疗。
  • 是否允许队员穿着某种服装或佩戴某种设备。
  • 在有权时,决定是否允许任何人员(包括球队或球场职员、安保人员、摄像师或者其他媒体代表)出现在比赛场地附近区域。
  • 根据竞赛规则或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国家足球协会条款,或比赛所涉及的竞赛规程履行职责时所做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