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场上队员人数

一场比赛由两队参加,每队最多可有11名上场队员,其中1名必须为守门员。如果任何一队场上队员人数少于7人,则比赛不得开始或继续。

 

如果某队因一名或多名场上队员故意离开比赛场地,而造成队员人数少于7人,则裁判员不必停止比赛,可掌握有利继续比赛,但随后比赛停止时,如果某队场上队员人数仍不足7人,则比赛不得恢复。

 

如果竞赛规程规定,在比赛开始前必须提交所有上场队员和替换队员名单,而一队以不足11名上场队员的情况开始比赛,则只有在提交名单内的上场队员和替补队员可在到达赛场后参加比赛。

 

2 . 替换人数

正式赛事

国际足联、各洲际联合会或各国足球协会可决定在其正式赛事中可使用的替补队员人数,但最多不能超过5人次替换。涉及顶级联赛球队一队或成年国家队A队的男子、女子赛事,如果竞赛规程允许最多使用5名替补队员,则每队:

  • 最多可执行3次替换程序*。
  • 在中场休息阶段可执行额外的替换程序。

 

* 如果双方球队同时换人,则视为双方各执行一次替换程序。一方球队在一次比赛停止时替换多名队员(包括替换程序已准备就绪)的,视为执行了一次替换程序。

 

加时赛

  • 未用完替换名额和/或替换程序的球队,可在加时赛中使用未使用的替补队员和替换程序。
  • 如果竞赛规则允许球队在加时赛期间多使用一名替补队员,则双方球队均增加一次执行替换程序的机会。
  • 可以在比赛终场与加时赛开始之间,以及加时赛中场时更换队员——这些不占用替换程序次数。

 

竞赛规程必须明确:

  • 可提名的替补队员人数,从3名到最多不超过15
  • 如果比赛进行至加时赛,是否可以多使用一名替补队员(无论该球队是否已用完规定的换人名额)。

 

其他比赛

在成年国际A级队伍的比赛中,每队最多可提名15名并最多可使用6名替补队员。

 

其他所有比赛,遵从如下规定即可增加替换人数:

  • 双方球队就替换人数上限达成一致。
  • 比赛开始前告知裁判员。

 

如果赛前未告知裁判员、双方球队未达成一致,则每队最多可使用6名替补队员。

 

返场替换(已替换下场的队员重新上场比赛)

返场替换仅允许在青少年、年长人士、残障人士,以及草根足球比赛中使用,前提是得到国家足球协会、洲际联合会或国际足联许可。

 

额外的脑震荡替换(永久性条款)

竞赛方可以根据“注解与调整”章节中的有关规定,使用额外的脑震荡替换规则。

 

3 . 替换程序

替补队员名单必须在赛前向裁判员提交。任何未在此阶段提交名单的替补队员不得参加该场比赛。

 

替补队员替换场上队员时,必须遵从如下规定:

  • 替换前必须通知裁判员。
  • 被替换的队员:

– 经裁判员许可离开比赛场地,除非其已在比赛场地外,否则必须从距离最近的边界线处离场(例如考虑到安全和受伤因素)。

– 必须立即前往技术区域或更衣室,且除非允许返场替换,否则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 如果被替换的队员拒绝离开比赛场地,则比赛继续。

 

替补队员遵从如下规定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 在比赛停止时。
  • 从中线处。
  • 被替换的队员已离开比赛场地。
  • 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

 

当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替换程序即视为完成。从此时起,被替换的队员成为已替换下场的队员、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并可执行任何恢复比赛的程序。

 

所有已替换下场的队员和替补队员,无论其是否上场参赛,裁判员均可对其行使职权。

 

4 . 更换守门员

任何场上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

  • 互换位置前告知裁判员。
  • 在比赛停止时互换位置。

 

5 . 违规与处罚

如果一名被提名的替补队员在未告知裁判员的情况下,取代被提名的上场队员开始比赛:

  • 裁判员允许该名替补队员继续比赛。
  • 不必对该名替补队员执行纪律措施。
  • 原先被提名的上场队员视为被提名的替补队员。
  • 替换人数不做削减。
  • 裁判员向相关机构报告此事件。

 

如果在中场休息或加时赛开始前要进行队员替换,替换程序必须在比赛恢复前完成。如未告知裁判员,则提名的替补队员可以继续参加比赛,不执行纪律措施,此事件应报告给相关机构。

 

如果一名场上队员未经裁判员允许与守门员互换位置,裁判员:

  • 允许比赛继续。
  • 在随后比赛停止时警告这两名队员。如果在中场休息(包括加时赛的中场休息),或比赛结束后、加时赛和/或点球决胜开始前互换位置,则无须警告。

 

对于其他任何违反本章条文的情况:

  • 警告相关队员。
  • 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以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6 . 场上队员和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

上场队员被罚令出场:

  • 在球队名单提交前被罚令出场,不得以任何身份列入球队名单内。
  • 在提交球队名单后,比赛开始前被罚令出场,可由被提名的替补队员取代,替补队员名单不得增补,球队的替换人数不做削减。
  • 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不得被替换。

 

被提名的替补队员在比赛开始前或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替补队员名单均得增补。

 

7 . 比赛场地内多出的人员

列入球队名单的教练员和其他官员(上场队员和替补队员除外)视为球队官员。除球队名单内的上场队员、替补队员及球队官员外,其他任何人员视为场外因素。

 

如果球队官员、替补队员、已替换下场或被罚令出场的队员,以及场外因素进入比赛场地内,裁判员必须:

  • 当存在干扰比赛的情况才可停止比赛。
  • 在比赛停止时,责令无关人员离开比赛场地。
  • 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如果比赛停止是由如下干扰造成:

  • 球队官员、替补队员、已替换下场或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则以直接任意球或罚球点球恢复比赛。
  • 场外因素,则以坠球恢复比赛。

 

如果球将要进门时,干扰因素没有阻止防守队员处理球,随后球进门,则进球有效(即便干扰因素与球发生接触),除非干扰因素来自攻方球队。

 

8 . 比赛场地外的队员

如果一名场上队员需经裁判员许可方可返场,但未经许可即进入比赛场内,裁判员必须:

  • 停止比赛(如果该队员未干扰比赛或比赛官员,或出现可掌握有利的情况时,不必立即停止比赛)。
  • 以未经允许进入比赛场地为由警告该名队员。

 

如果裁判员停止比赛,比赛必须:

  • 在该队员干扰比赛的地点以直接任意球恢复。
  • 如果该队员没有干扰比赛,则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的地点以间接任意球恢复。

 

场上队员在正常比赛移动中越过边界线,不应视为违反规则。

9 . 比赛场地内多出人员时出现进球

如果裁判员在进球后,比赛恢复前意识到进球时比赛场地内有多出的人员,且多出的人员干扰了比赛:

  • 如果多出的人员是如下人员,裁判员必须判定进球无效:

– 进球队一方的场上队员、替补队员、已替换下场或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及球队官员;在多出人员所处的位置以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 干扰了比赛的场外因素,则以坠球恢复比赛,除非进球符合本章第7条“比赛场地内多出的人员”的说明。

  • 如果多出的人员是如下人员,裁判员必须判定进球有效:

– 被进球队一方的场上队员、替补队员、已替换下场或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及球队官员。

– 没有干扰比赛的场外因素。

 

无论何种情况,裁判员必须责令多出的人员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裁判员在出现进球,且已经恢复比赛后意识到发生进球时比赛场地内有多出的人员,则不得取消进球。如果多出的人员仍在比赛场地内,裁判员必须:

  • 停止比赛。
  • 责令多出的人员离开比赛场地。
  • 以坠球或相应的任意球方式恢复比赛。

 

裁判员必须向相关机构报告此事件。

 

10 . 球队队长

场上每支球队都必须有一名队长,并佩戴袖标以作识别。球队队长并不享有特殊身份或权力,但对球队的行为需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