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 比赛时间
比赛分为两个20分钟相同时长的半场,只有竞赛规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缩短比赛时间。
计时员用声音信号示意每20分钟半场(以及加时赛每半场)的结束。
● 当声音信号响起半场即为结束,即使裁判员没有鸣哨示意比赛结束;
● 如果半场即将结束时出现了第6次累计犯规起的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当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罚球完成后,即视为半场结束。在比赛恢复后出现如下任一情况时,视为罚球完成:
● 球停止移动或离开比赛场地;
● 球被除守方守门员以外的任一队员触及(包括主罚队员);
● 裁判员因主罚队员或主罚队员球队违规而停止比赛。
● 根据规则第1章和第10章规定,在计时员用声音信号示意半场结束后出现的进球,只有符合如上情况,方可视为进球有效。
比赛各半场不应因任何其他原因而延长。
双方球队在每个半场各有一次1分钟暂停的权力。
应遵循下列条款:
球队官员有权使用提供的凭证,向第三裁判员,或在无第三裁判员情况下向计时员提交1分钟暂停的请求;
● 当提出暂停请求的球队拥有球权且比赛停止时,计时员用不同于裁判员使用的哨音或声音信号准予暂停;
● 暂停期间:
● 场上队员可以留在场内或场外。如需饮水,场上队员应离场;
● 替补队员应保持在场外;
● 球队官员不允许在场内进行指导;
● 只有在声音信号或哨音响起示意暂停结束后,方可替换队员;
● 上半场没有请求暂停的球队,下半场依然只有一次暂停权利;
● 如果既没有第三裁判员也没有计时员,球队官员可向裁判员请求暂停;
● 如进入加时赛,加时赛期间不准许暂停。
队员有中场休息的权力,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如果进入加时赛,两个半场之间没有休息:
球队仅互换比赛半场,球队官员和替补队员交换替补席。然而,在加时赛半场间允许有短暂的补水间歇(不超过1分钟)。
竞赛规程应规定中场休息的时间,只有经过裁判员的允许才可更改。
除非竞赛规程或主办方另有规定,否则中止的比赛需进行重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