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P51处罚决定
2020-10-15
 

在第13轮比赛中,场次45P51,恒远博联对长乐元老的比赛中,发生一起暴力事件。现组委会研究过裁判员报告及比赛监督报告后,根据竞赛规程,对有关球员追加处罚如下:

事件经过:

在比赛进行至约20分钟,恒远博联19号球员与长乐元老12号球员,在罚球区外共同向罚球区内的球进行争抢,双方与球的距离均等,长乐元老12号球员使用铲球技术,将球踢走,同时亦将恒远博联19号球员绊倒。当时裁判员近在离事件约4米距离,清楚表示没有犯规发生,让比赛继续。此时球没有出界,并迅速发展至前场,变成长乐元老的一个反击机会。而在此时,被绊倒的恒远博联19号球员与长乐元老12号球员因碰撞发生口角。在两名球员对峙期间,恒远博联4号球员上前尝试进行调解不果,被长乐元老12号球员挥拳攻击至口角流血。恒远博联19号球员亦因队友被攻击,对长乐元老12号球员进行还击。

事件发生后,裁判员因球在前场发展,并没有即时发现后场冲突情况,回头时发现已经立即停止比赛,但双方替补席人员在没有得到裁判员同意下冲进场内,并有互相指骂行为。虽没有把事情恶化,但已经触犯了球例。及后裁判员对恒远博联19号球员和长乐元老12号球员出示红牌,罚令两名球员出场。

组委会追加处罚:

1. 因长乐元老12号球员,挥拳攻击对方至受伤,情节严重,也是事件的引发方,虽负主要责任。现组委会报惠城足协同意后对其处禁赛6个月处罚,并通报惠州市各地区协会执行。禁赛处罚即时生效至2021年4月15日止。

2. 双方都有球队官员未经裁判员允许进入比赛场地,但因人数较多,裁判员当时未能有效准确辨别球队官员身份。现根据最新修订的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球队官员》中的规定,对双方场上最高职务的教练员,各追加黄牌警告一次。

3. 因双方最后保持克制,未有使事件进一步恶化,不符合规程对取消资格及没收保证金规定的原意。因此,不对双方进行罚款处理及维持双方比赛成绩继续有效。

组委会再次重申,对破坏文明比赛的行为绝不姑息,尤其对暴力行为,必定从严处理。

 

组委会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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